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房产出租竞标公告
(2022年第二十一批)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委托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标方式确定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之一工业园C地块装配车间D2-3的承租人。注意本次竞标是通过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ww.xmscgs.com)网上竞标系统操作进行。房产信息和竞标规则等事项如下。
一、报名确认方法
1.报名资格审核: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机构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签名)、持授权书的被授权人持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之日前90天内);
上述报名材料均须加盖意向竞价人公章,多页的需骑缝加盖公章。
资料递交地点: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栋22楼,联系人:林先生、林女士 电话:2360716。
2.特别约定事项:
(1)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
(2)《厂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到期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或重新公开招租。
(3)中标人如对场地进行改造,应事先经招标人同意,并承诺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前恢复原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中标人未恢复原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不得在场地堆放化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感染性物品等)。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3.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人须登录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xmscgs.com)的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在网上注册账号,上传注册所需材料。
网上报名电话:2381736,洪小姐;5838035,郭女士。
现场资格审核及监督电话:苏先生,电话6380666。
三、竞标报名截止日期:__2022__年_6月_23日16:30止。
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_2022__年_6_月_23日16:30止。
四、网上竞标时间:__2022_年_6月27日,9:30-10:30为自由竞价阶段,10:30-11:00为限时竞价阶段。
五、竞标保证金缴交注意事项:
(1)须在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前以转账方式缴交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缴款。
(2)竞价人须以竞价人名义缴交保证金,不接受委托代缴。
(3)转账需备注“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之一工业园C地块装配车间D2-3竞标保证金”。
(4)竞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929021224102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注意:全部标的的竞标保证金均须转入此账号
六、报名登记地址:厦门市体育路41号顺承大厦7楼。
附件1.房产出租竞标规则
附件2.竞标出租房产明细表
附件3. 资产租户信用评分规则
附件4.厂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附件5.厂房(场地)出租安全责任书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4日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房产出租竞标规则
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厦门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产〔2018〕1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竞标方式
本次竞标采用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二、标的说明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竞标,竞价标的的装修现状及经营现状不在本次竞标范围内。(若原承租人未参加竞标或参加竞标未中标的,应依原合同约定返还竞争标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接条件成立后,中标人按原承租人交接现状与招标人交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了解标的的情况,若不去查看或错过查看时间,均视同认可标的现状。招标人视所有投标人的行为是在完全了解标的现状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竞标成交后,中标人不得对竞标标的之现状提出异议。
三、报名确认
除租赁标的用途为办公的,每个报名人(含与报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只能报名参加一个租赁标的的竞争招租,原承租人报名原租赁标的的除外。符合报名资格的投标人(含有意续租的原承租人),于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持竞标保证金缴款单据原件及有效证件(①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报名现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捺印,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之日前90天内)②企业法人及其他机构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名)、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之日前90天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及投资人信息表(出具日期在公告之日前90日内);③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报名现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捺印,同时需提交身份证以供核对);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经营者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之日前90天内)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办理登记。登记后招标人根据招租公告的报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进行审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投标,招标人将通知报名人,并退回竞标保证金。审核合格的投标人需要签订投标承诺书,方可取得参加竞标资格。
四、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原承租人报名成功后,无需参与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的竞标,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竞标系统确认是否愿以当前最高报价续租。原承租人同意接受当前最高报价,则原承租人以当前最高报价中标;原承租人不接受当前最高报价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确认,则视为原承租人自愿放弃优先承租权,该标的由当前最高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五、中标人合同签订和保证金退还
中标人须于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未签合同,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没收竞标保证金,竞标标的另行招租。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已交付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为房产租赁押金和第一期租金,不足部分中标人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补足,超过房产租赁押金和第一期租金之和的部分竞标保证金,待中标人办理完房产移交手续后,招标人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
六、未中标人保证金退还
竞标未中标者交付的竞标保证金,一律于竞标结束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原承租人未中标的,需把原承租房产移交给招标人后,招标人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
七、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且不视为招标人违约。
1.政府相关部门以函件、信件等反映中标人租赁标的房产后可能存在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2.中标人被政府、司法等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等的;
3. 中标人有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或存在违约诉讼情形等的;
4.中标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等的。
八、名词解释
1.招标人:指对房产出租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的招标人为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原承租人:指招标标的在本次招标前的上一期承租人。
3.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中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标,并最终中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本竞标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4日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竞标出租房产明细表 (2022年第二十一批)
序号
房产地址
建筑 面积(㎡)
拟出租用途
竞标底价月租金(元)
竞标底价月租金单价(元/㎡)
竞价幅度单价(元/月)
竞标保证金(元)
竞标底价年租金(元)
租赁期限(年)
免租期
租金递增方式
付款方式
履约保证金(元)
1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之一工业园C地块装配车间D2-3
4860
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
140940
29
4860
845640
1691280
3
无
第三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
按季支付
月租金三倍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租户信用评分规则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管理的市场性出租房产承租人。
二、评分办法
(一)对于延期缴纳租金的承租人:按延迟自然天数给予相应信用扣分(以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日期和我司银行账户租金到账日期为计算延迟时间依据):租金缴纳每次逾期至应收当月的20日至最后一个自然日的,扣2分;逾期至应收当月的次月1日至15日,扣5分;逾期至应收当月的次月16日至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内,扣10分;逾期至应收当月起的第三月1日至最后一个自然日内,扣20分。
因经营困难向我司申请按月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经公司同意的,该租户当期扣10分。
(二)对于不配合我司整改要求的承租人:
1、按整改完成自然天数给予相应信用扣分(以整改通知书约定的整改期限至整改完成时间为依据):每项每次整改延迟1-10日内,扣1分:11-20日内,扣2分;延迟21-30日,扣4分:以此类推,每多延迟10日,在前一档扣分的基础上加扣2分。
2、对反复出现的需整改事项,每重复一次,加扣5分。
三、信用等级评定
承租人原始分100分,计分周期为合同期。
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根据租户评分表进行累计扣分,按最终信用得分,将承租户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表:
信用等级
信用评分
信用风险提示
限制性条款
A
100-80
信用优
无
B
79-70
信用良
取消优先承租权
C
69-60
信用一般
提高投标押金、租赁押金
D
59-50
存在信用风险
提供担保
E
49及以下
较高信用风险
取消投标权
备注:如客户被评级为D,则限制条款累加为BCD项,以此类推。以上限制条款可根据招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禁止参加我司房产招租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其他组织(含其关联企业)及其股东或合伙人和自然人(含其新设立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司房产招租:
(1)拖欠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租金的;
(2)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有诉讼或纠纷未解决的;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被列入市国有企业或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6)征信报告有不良记录的;
(7)在我司租户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
(8)其他可能影响按期支付租金的不良情形。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6日
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6层26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378581759 法定代表人: 杨全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hyzc@ccregroup.com 邮政编码: 361004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36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权出租的厂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厂房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 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厂房”)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承租,租赁厂房建筑面积 ㎡;
2、租赁厂房用途为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审批后3日内,将所有批准文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交予甲方备案;若乙方办理相关审批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可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厂房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处理,且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并与甲方无关,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营业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
乙方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消防、空调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厂房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厂房交付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2、若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厂房租赁期间及租金计收表。
第三条 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第一年租金标准为 元/月(人民币(含税),下同)。第 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
租金计收表
序号
计算租金期限
租金
(以 年 月 日交房计算)
首期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计算租金期限
单价
月租金
(以 年 月 日交房计算)
(元/平方米/月)
(元)
1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2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3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4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 元(大写: ),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 年月日,若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五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合同履行期间,租金均为含税金额,不因相关税率变化而变化。
第四条 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厂房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厂房维修金、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租赁厂房有物业公司,乙方应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其约束;乙方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用。上述费用的交付时间以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为准,其中,水、电费的缴纳由乙方按甲方相关核算规定(详见附件)在收到缴纳通知10日内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缴交。若乙方未及时足额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断水、断电直至乙方交付相关的水、电费及违约金等,并且甲方不承担乙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赔。
3、乙方应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按时缴交各项费用,若有拖欠,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4、若采取由甲方代缴方式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之日后三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有关费用。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厂房出租给其他第三方。
2、若本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厂房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向甲方履行。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款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收款人)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租金,一律应在租金交纳前向甲方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代付款声明,否则甲方可以以无法认定所收款项为由,视乙方未支付前述款项。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以季为单位,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方式扣缴。
5、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租赁厂房交付
1、租赁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亦视为已完成交房。若甲方重新招租后,乙方继续承租厂房的,不再重新交付。
2、厂房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对厂房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并附上《房屋交接单》由甲乙双方签章。交接当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
第八条 租赁期间电力的使用
1、 受电容量
(1)受电容量: KVA(暂定)
2、乙方增容与变更用电
(1)乙方增加用电,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甲方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等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减少用电容量,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暂停或停止用电时,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在停止用电日的前3日内将电费结清。
(4)乙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且应自行拆、封私增设备。乙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且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责任。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设计、安装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2)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3)双方在电力设备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操作资质。
4、安全用电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安全用电责任。
(2)双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实验,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3)乙方发生用电事故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应向甲方提交事故调查及整改报告。因乙方原因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5)甲方在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试验或故障检修无法供电或超出甲方供电能力的情况下,甲方可暂停向乙方供电,待供电设备正常后,立即恢复供电,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调整生产安排。
第九条 租赁厂房装修与使用
1、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厂房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于施工前将装修施工图(含装修设计图、用料说明、门厅及LOGO图、空调系统平面图、消防系统图、室内电气配线系统平面图、天花板平面设计图、各立面图等)提交甲方书面审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厂房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装修竣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等)。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
2、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对租赁厂房进行施工。乙方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作业。
3、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厂房标配开关及线路容量。
4、因乙方改造、装修和使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等。乙方应定期检查厂房,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乙方对租赁厂房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厂房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出租厂房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厂房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
6、乙方租用甲方厂房应遵守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相关处理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因自然灾害或厂房结构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与甲方无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涉及消防、工商、卫生、广告、城市综合管理等内容,乙方应执行本合同项下厂房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9、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 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三日内,乙方应保证厂房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按合同终止之日的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现状返还承租厂房及交房的《房屋交接单》所列租赁物,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与甲方签署退房的《房屋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房完毕。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1)乙方对租赁厂房进行改造、装修的,属于租赁厂房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电梯、楼梯、灯具灯饰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外)。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重新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可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若拆除后会影响租赁厂房结构安全的,乙方不得拆除。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给租赁厂房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限期内自行拆除、搬走装饰装修物,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或处置上述物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2)乙方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妥相关批准手续后,对租赁厂房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拆除的原有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原有设备设施所得款项亦归乙方;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该新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厂房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在公证员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房屋,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
并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自行处理、处置,所产生的处理、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3、若乙方移交的租赁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对于厂房租赁发生的装修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因此,乙方应事先判断对租赁物改造、装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真考虑装修的投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厂房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厂房,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厂房用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气味、噪音污染、污水污染、重油烟等不良影响的;
(2)将租赁厂房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任何变相方式由他人使用、将租赁厂房提供他人作为经营或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的;
(3)利用租赁厂房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厂房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厂房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厂房内部结构的;
(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厂房公共维修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租赁厂房存在人员生活居住情况的;
(9)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果租赁房屋经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房屋整体或房屋某部分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的,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即终止。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房屋,乙方必须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租赁期间,如租赁厂房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将厂房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厂房修复的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后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总和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厂房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厂房及办理完毕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乙方逾期返还厂房的,逾期时间未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厂房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三倍的厂房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厂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厂房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房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5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自愿接受甲方或物业公司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或退房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厂房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厂房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厂房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租赁厂房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9、甲方向租赁厂房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厂房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厂房或其内财物负责。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厂房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厂房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厂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根据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国有房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招租。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厂房或重新招租。若甲方重新招租,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给予甲方书面答复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逾期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2、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首部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在乙方正式搬入租赁厂房后该地址变更为租赁厂房)、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电子邮箱)为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若其中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重新确认,否则对方向原地址送达或以原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送达时间以制作文书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寄出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项下的日租金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30日。
4、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送达的,发送当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同时有多种送达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出。
5、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除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外)。
6、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7、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保证人: ( )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期限为:截至 年 月 日
担保范围为:乙方尚欠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占用费)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清场费等费用)。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附件:
1、 用电核算方法为:分时电费+10%用电管理费+基本电费+电力年检维护费
分时电费:实际用电峰谷平电价(采用电业局标准实时峰平谷单价,随电业局电价进行调整)
基本电费:按申请实际容量方式=申请容量*24元/KVA(采用电业局标准装机容量基本电费计费方式)
电力年检维护费: 1.6元/KVA。
注:以上容量单价参考闽发改商价(2019)318号文件。
2、具体电费计算方法如下:
3、水费按每月水表读数加收10%公摊费。
4、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以上解释权归厦工。
厂房(场地)租赁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场地)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双方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编号: )的附件,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时向乙方企业负责人传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
向乙方交清承租厂房(场地)的工作环境和水、电、汽等系统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督促乙方及时消除整改安全隐患。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乙方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治安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在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自觉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厂房(场地)的用途,不得将承租厂房(场地)转租(转包);严禁在所承租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6、严禁在承租厂房(场地)内使用、存储未经审批许可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从事违规、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安装、使用未经质监部门审批许可和检验、检测、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
7、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严禁破坏厂房的承重结构;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电气线路、压力管道等安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8、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厂房、作业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不得随地乱扔烟头;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在作业场所动用明火时,要按规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三、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乙方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由于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如乙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对政府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甲方上级部门及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到位或屡次发生,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对乙方处以100元以上违约金、停产整顿,租赁合同期间累计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