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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重工2022年第1期房产出租公开竞标.doc
时间:2022/6/15 13:53:59 浏览量:7320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资产公开竞争招租公告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重工”)决定委托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标方式确定位于集美区铁山路585号及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部分厂房及配套、就餐中心、办公室、露天场地等资产的承租人。注意:本次竞标是通过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ww.xmscgs.com网上竞标系统操作进行。招租信息和竞标规则等事项如下。

一、公开竞争招租资产基本信息

详见附件1《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2022年第一批)》

二、报名方法及资格审核

1.意向竞租人须于竞标报名截止日期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厦工重工办理报名登记,材料不齐全的恕不接受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通过厦工重工的资格审核并于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之前足额缴交保证金的,方可取得竞价资格参与竞价。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意向竞租人的企业简介及承租用途说明;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报名之日前15日历天内)

上述报名材料均须加盖意向竞价人公章,多页的需骑缝加盖公章。

资料递交及资格审核地点: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联系人:施先生、蒋先生  电话:6389639、5170733。

2. 报名条件:意向竞租人应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各标段报名资格详见附件1《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 (2022年第一批)》。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竞争招租:

1)拖欠厦门国贸控股集团及所属企业租金的;

2)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及所属企业有诉讼或纠纷未解决的;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被列入厦门市国有企业或厦门国贸控股集团及所属企业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6)其他可能影响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

4.通过资格审核的竞租人须登录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xmscgs.com)的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在网上注册账号,上传注册所需材料。

网上报名电话:2381736,洪小姐;5838035,郭女士。

三、竞标报名截止日期:__2022__年6月23日16:30止。

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_2022__年6月23日16:30止。

四、网上竞标时间:__2022_年  6_月 24  日,9:30-10:30为自由竞价阶段,10:30-11:00为限时竞价阶段。

五、竞标保证金缴交注意事项:

(1)须在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前以转账方式缴交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缴款。

(2)须以竞价人名义缴交保证金,不接受委托代缴。

3)转账需备注“厦工重工资产招租(2022年第一批)竞标保证金”。

(4)竞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929021224102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注意:全部标的的竞标保证金均须转入此账号

六、特别约定事项

1、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出租人有权取消报名资格。

2、租赁资产不可转租。

3、承租人应自行办理并取得经营所需的消防、环保、经营许可手续,并承担费用。

4、如果在本次招租约定的场地交付日起满90日,出租人未能交付该场地,则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承租人有权终止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除全额退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5、按资产现状出租。出租人只负责按租赁区域的实际条件提供水电接口,承租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按规范自行从指定接口接入租赁区域并承担费用。

七、附件

附件1.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2022年第一批)

附件2.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竞标规则

附件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4. 环保安全责任协议(范本)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2022年 6 月13日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 (2022年第一批)                            
标段 资产名称 资产位置 资产类型 建筑面积(㎡) 单价
(元/m². 月)
竞标月租金底价(元/月) 每次竞价加价幅度(元/月) 竞标保证金(元) 租赁期限(年) 装修免租期(月) 租金递增方式 租金收取时间及方式 合同履约保证金(元) 报名承租资格 备注
1 原汽车4s店厂房及配套夹层、露天场地 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厂房 3768 28 142514 3768 285028 5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新能源、机械装备、工程机械产业的研发及生产加工。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3、原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厂房、夹层、空地打包租赁,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以厂房单价增加1元计算,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3768元。
夹层 168 15
空地 3449 10
2 联合厂房AB跨及配套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厂房 1584 28 45297 1584 90594 5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新能源、机械装备、工程机械产业的研发及生产加工。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3、原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厂房、办公室打包租赁,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以厂房单价增加1元计算,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584元。
办公室 35 27
3 C1-11厂房及配套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 厂房 1490 28 51170 1490 102340 5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新能源、机械装备、工程机械产业的研发及生产加工。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3、原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厂房、办公室打包租赁,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以厂房单价增加1元计算,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490元。
办公室 350 27
4 就餐中心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A1-1办公楼一至二楼 食堂 1656 23 38088 1656 76176 5 3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食堂经营。
2、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餐饮企业。
5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4办公楼一楼 办公室 168 23 3864 168 7728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6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4办公楼二楼 办公室 384 23 8832 384 17664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7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4办公楼三楼 办公室 384 23 8832 384 17664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8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7办公楼201室 办公室 50 23 1150 50 2300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9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7办公楼202室 办公室 50 23 1150 50 2300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0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7办公楼203室 办公室 45 23 1035 45 2070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1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7办公楼204室 办公室 27 23 621 27 1242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2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668号C1-8办公楼102室 办公室 48 23 1104 48 2208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3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8办公楼103室 办公室 36 23 828 36 1656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4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8办公楼104室 办公室 54 23 1242 54 2484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5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8办公楼201室 办公室 50 23 1150 50 2300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6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8办公楼202室 办公室 50 23 1150 50 2300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7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8办公楼203室 办公室 72 23 1656 72 3312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8 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8办公楼204室 办公室 138 23 3174 138 6348 3 1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用于办公。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
19 空地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16厂房边1号露天场地 露天场地 96 10 960 96 1920 3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堆场、停车场。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20 露天场地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16厂房边2号露天场地 露天场地 96 10 960 96 1920 3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堆场、停车场。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21 露天场地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C1-16厂房边3号露天场地 露天场地 96 10 960 96 1920 3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堆场、停车场。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22 露天场地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A1-12露天场地 露天场地 1219 10 12190 1219 24380 3 第1、第2年月租金标准按竞租中标价,第3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 5 % 每三个月为一期,于每期租金起算日的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月租金底价的2倍 1、堆场、停车场。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资产出租竞标规则

 

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厦门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产〔20181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竞标方式

本次竞标采用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二、标的说明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竞标,竞价标的的装修现状及经营现状不在本次竞标范围内。(若原承租人未参加竞标或参加竞标未中标的,应依原合同约定返还竞争标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接条件成立后,中标人按原承租人交接现状与招标人交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了解标的的情况,若不去查看或错过查看时间,均视同认可标的现状。招标人视所有投标人的行为是在完全了解标的现状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竞标成交后,中标人不得对竞标标的之现状提出异议。

三、报名确认

意向竞租人(含有意续租的原承租人)须于竞标报名截止日期之前,持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名)、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报名之日前15日历天内)、企业简介及承租用途说明】到厦工重工办理报名登记。登记后招标人根据招租公告的报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投标;资格审核合格者,应于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之前足额缴交保证金,方可登录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xmscgs.com)的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在网上注册账号,取得参加竞标资格。

四、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原承租人报名成功后,无需参与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的竞标,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竞标系统确认是否愿以当前最高报价续租。原承租人同意接受当前最高报价,则原承租人以当前最高报价中标;原承租人不接受当前最高报价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确认,则视为原承租人自愿放弃优先承租权,该标的由当前最高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五、合同签订和保证金退还

中标人须于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未签合同,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没收竞标保证金,竞标标的另行招租。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已缴交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未中标人缴交的竞标保证金,一律于竞标结束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原承租人未中标的,需把原承租房产移交给招标人后,招标人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且不视为招标人违约。

1、政府相关部门以函件、信件等书面反映中标人租赁标的房产后可能存在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2、中标人被政府、司法等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3 中标人有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或存在违约诉讼情形的;

4、中标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七、名词解释

1、招标人:指对房产出租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的招标人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2、原承租人:指招标标的在本次招标前的上一期承租人。

3、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中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标,并最终中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本竞标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2022613日


环保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出租方):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场地)的环保、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保、安全隐患,防止环安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协议作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以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环保、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作为租赁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环保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环保、安全责任制度。甲方作为租赁场所的产权人承担环境安全管理监督责任。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与承租方签订环保安全责任协议,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定期、不定期对租赁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排查是否存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被破坏、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搭建、非法建设等情况,及时纠正、制止乙方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生产现场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乙方及时消除整改环保、安全隐患。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乙方环保、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工前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及污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2、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安管理人员。乙方指定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作为乙方环安管理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负责代表方接受政府环安监督管理部门、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环安监督、检查,提供乙方安全管理资料、制度、台帐等,转达方的意见和主张方更换联系人(或更换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经常开展环安自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和台账存档,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安隐患,杜绝环安事故发生。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治安管理,建立和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培训记录、台账;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在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5、自觉接受政府环安监督管理部门、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环安监督、检查。如发生环安事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许可,乙方不得在承租场地内圈建或搭盖;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厂房(场地)的用途,不得将承租厂房(场地)转租(转包);不得在所承租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厨房。

7、禁止在承租场所内从事未经审批的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项目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品及组织喷涂、涉爆粉尘等生产行为;禁止使用、存储未经审批许可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从事违规、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8、生产设备、设施、广告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不得安装、使用未经质监部门审批许可和检验、检测、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

9、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严禁破坏厂房的承重结构;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电气线路、压力管道等安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10、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厂房、作业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不得随地乱扔烟头;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在作业场所动用明火时,要按规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四、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履行相关环保、安全管理义务发生事故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乙方未履行相关环保、安全管理义务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由于乙方存在重大环保、安全隐患,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环保、安全隐患;如乙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对政府相关环保、安全管理部门、甲方上级部门在乙方承租厂房(场地)责任区内检查发现的环保、安全隐患、违章处罚金承担全部责任;对政府环保、安全管理部门、甲方上级部门及甲方环保、安全检查整改事项未能及时整改到位或屡次发生,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对乙方每次处以200元以上的违约金,直至停产整顿。若租赁期间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是主合同的补充部分,主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但主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环保、安全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2022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CCRE-XGZG-2022-ZH-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6334F     法定代表人:廖清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361023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厂房及配套空地、办公室】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厂房及【    】平方米的空地(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经营之用。(租赁物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附件1:租赁场地平面图)

2、甲方承诺于本合同生效后      天可将上述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前来甲方指定地点办妥交接手续。乙方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截止期限最后一日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物的日期,由此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确认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消防、空调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自租赁物交付后第二天开始计算,租赁期从              日起至            日止。

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起90日内,非因甲方主观故意未能交付该房屋,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房屋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乙方承租期间,前  年租金标准为厂房【】元/㎡.月、空地【】元/㎡.月,租金共计【 】元/月(人民币(含税),下同)。第    年起每年租金递增    %。

2、甲方租赁物按现状出租,本合同项下因租赁产生的所有租赁物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时间从甲方实际交付场地之日起算。(选择性条款,适用招租有提供装修免租期的资产)。

3、租金计收表

序号

计算租金期限

(以 年 月 日交付计算)

租金

(元)

首期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计算租金期限

(以 年 月 日交付计算)

月租金

(元)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乙方应按每   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  元(大写:   ),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       日,若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载明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五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5、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物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租赁物维修金、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由甲方或其供应商提供租赁关联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不含租赁物共用部位、共同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及自用部位维修、水电费等。物业服务费每月【 】元/平方米,按租赁面积【 】平方米计每月【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元),结算方式为以下第( )种方式:(1)由乙方向甲方缴纳;(2)乙方直接与甲方供应商结算。物业服务费自场所交付之日开始计收。甲方可根据市场及成本变动情况对物业服务费作适时调整。(选择性条款,适用铁山路585号租赁)

物业服务的项目内容为:(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区内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及垃圾清运;(2)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日常保养;(3)治安保卫,包括安全、消防的防范、保安24小时轮流值班;(4)绿化的养护与管理;(5)交通工具停放及管理等。但甲方的相关责任以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与通常标准为限。(选择性条款,适用铁山路585号租赁)

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按规定在收到水、电费缴纳通知【 】日内向甲方缴交。(选择性条款,适用铁山路585号租赁)

由乙方与租赁关联服务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应接受租赁关联服务提供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其约束。乙方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用等费用。上述费用的缴纳标准及交付时间以租赁关联服务提供方的规定为准。(选择性条款,适用灌口南路668号租赁)

3、若乙方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租金或占有使用费)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因甲方断水、断电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乙方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相关的水、电费及违约金等。若乙方超过【 】日未缴纳费用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乙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赔。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其他第三方。

2、若本合同非因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解除、到期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物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物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个日历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向甲方履行。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款项的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收款人)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帐 号

4100020409022131577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租金,一律应在租金交纳前向甲方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代付款声明(此种情况不能推定乙方转租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可以以无法认定所收款项为由,视乙方未支付前述款项。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方式扣缴。

5、开具发票

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

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票信息如下表:

公司全称

 

税    号

 

地址电话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 租赁物交付

1、租赁物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租赁物交付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租赁物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亦视为已完成交付租赁物。若甲方重新招租后,乙方继续承租的,不再重新交付。

2、租赁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对租赁物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并附上《租赁物交接单》由甲乙双方签章。交接当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

第八条 租赁期间电力的使用

1、受电容量

1)受电容量:       KVA(暂定)

2、乙方增容与变更用电

1)乙方增加用电,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甲方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等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减少用电容量,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暂停或停止用电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停止用电日的前3日内将电费结清。

4)乙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且应自行拆、封私增设备。乙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且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设计、安装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2)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3)双方在电力设备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操作资质。

4、安全用电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安全用电责任。

2)双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实验,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3)乙方发生用电事故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应向甲方提交事故调查及整改报告。因乙方原因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5)甲方在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试验或故障检修无法供电或超出甲方供电能力的情况下,甲方可暂停向乙方供电,待供电设备正常后,立即恢复供电,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调整生产安排。

第九条 租赁物装修与使用

1、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物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并对其自行装修改造部分承担全部维护、维修责任。乙方应于施工前将平面设计图提交甲方书面审批同意(选择性条款),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物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装修竣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等)。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选择性条款)。

2、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对租赁物进行施工。乙方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作业。

3、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物标配开关及线路容量。

4、因乙方改造、装修和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造成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等。乙方应定期检查租赁物,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乙方对租赁物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租赁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租赁物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乙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修缮,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房屋损害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租用甲方租赁物应遵守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相关处理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因自然灾害或租赁物结构等非因甲方故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与甲方无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涉及消防、工商、卫生、广告、城市综合管理等内容,乙方应执行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9、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 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三日内,乙方应保证租赁物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按合同终止之日的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现状返还租赁物及交付时的《租赁物交接单》所列租赁物,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与甲方签署退还的《租赁物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还租赁物完毕。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物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1)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改造、装修的,属于租赁物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电梯、楼梯、灯具灯饰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外)。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重新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可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若拆除后会影响租赁物结构安全的,乙方不得拆除。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限期内自行拆除、搬走装饰装修物,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或处置上述物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妥相关批准手续后,对租赁物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拆除的原有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原有设备设施所得款项亦归乙方;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该新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在公证员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房屋,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

并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自行处理、处置,所产生的处理、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3、若乙方移交的租赁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对于租赁物租赁发生的装修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因此,乙方应事先判断对租赁物改造、装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真考虑装修的投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物用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气味、噪音污染、污水污染、重油烟等不良影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任何变相方式由他人使用、将租赁物提供他人作为经营或工商、税务登记等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的;

3)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物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租赁物内部结构的;

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物公共维修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租赁物存在人员生活居住情况的;

9)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3、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经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租赁物整体或某部分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的,本合同自自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即终止。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租赁物,乙方必须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租赁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租赁期间,如租赁物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将租赁物修复至交付时的状态或赔偿租赁物修复的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后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总和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物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给予乙方装修免租期且乙方在承租一年内(含一年)提前终止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甲方给予的装修免租期,乙方除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租金外,还应按月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装修免租期相应的租金。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及办理完毕租赁物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乙方逾期返还租赁物的,逾期时间未超过     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     的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    的,从约定应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     的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还租赁物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5款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自愿接受甲方或物业公司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或退房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物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物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租赁物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9、甲方向租赁物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物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物或其内财物负责。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根据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国有房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招租。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或重新招租。若甲方重新招租,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给予甲方书面答复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逾期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2、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首部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在乙方正式搬入租赁物后该地址变更为租赁物)、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电子邮箱)为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若其中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含电话、联系人及传真)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重新确认,否则对方向原地址送达或以原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送达时间以制作文书方按照前述约定地址寄出之日起算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项下的日租金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30日。

4、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送达的,发送当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同时有多种送达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出。

5、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外)

6、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7、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环保安全责任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环保安全责任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人:                                签约人:

 

签订地点:厦门市集美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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